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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律师业
来源:新民晚报发布时间:2011年10月10日作者:

     在辛亥革命之前,虽有清政府的司法改革,但并没有颁布实施近代律师制度,在租界里执行律师职务的仅限于少数洋律师,不少从国外留学回国的法科毕业生也只能在租界里做洋律师的助手,并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执行律师职务。1911年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,革命党人在武昌设立湖北军政府,后改为鄂军都督府。时任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长的张知本主张采用资本主义国家“三权分立”和“司法独立”的原则,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律师辩护制度。辛亥年间张知本组织审理的“唐牺支案”中即出现了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中国律师,这无疑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开端。

  唐牺支是当时的反清革命组织骨干,辛亥革命成功后,湖北军政府委任唐牺支为鄂西数十县最高军政长官。唐牺支的部下因敲诈未果枪杀一名水手,水手的母亲到军政府司法部为儿子伸冤,司法部长张知本深感案情重大,要求组织特别法庭审讯唐牺支。唐牺支接到传票后,未予理睬。张知本认为唐牺支“违抗命令,藐视法律”。在时任湖北军政府都督黎元洪的干预下,唐牺支被师长蔡汉卿用兵舰传讯到了武昌特别法庭,并聘请了当时有一定声望的陈英作为辩护律师。经过特别法庭的审理,判决唐牺支由军政府记大过两次,唐牺支那名草菅人命的部下胡参谋长5年徒刑。案结后,张知本令人将《判决书》张贴在军政府门口,并公开宣布:“司法独立,为国家要素之一。所有军人等,均应严格遵守,倘有妄肆干涉司法者,严惩不贷”。陈英律师是辛亥革命爆发后执行律师职务的第一位中国律师,律师出庭使该案成为近代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一大亮点。由于湖北军政府在历史上的特殊地位,即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近三个月内,湖北军政府曾一度代行中央政府的职权,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《鄂州约法》,所以,中国律师陈英在唐牺支案中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,这在近代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,对此后民国的律师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
  1912年1月8日,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政法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,并指出如有原告或被告聘请他们,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。这是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本土律师名单,他们可谓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拓荒者。

  1912年3月,在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杀害周实、阮式一案审理过程中,时任司法部长伍廷芳不顾来自各方的压力,与沪军都督陈其美就该案的审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律论战,提出司法独立、陪审制、律师到庭辩护等原则。最终,伍廷芳获得了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支持,排除了军方的干预,姚荣泽案得以按照西方的法律程序进行审理,原告和被告双方均聘请律师参与法庭审理。

  1912年3月,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警务局长孙润宇将其编成的《律师法草案》送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,孙中山对此十分重视,在他的督促下,《律师暂行章程》于9月出炉,迈开了近代中国律师法制建设的第一步。不久后,上海律师公会成立,数十年间,上海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,不仅有董康、沈钧儒、章士钊、吴经熊等司法界名流,还涌现出郑毓秀、史良、杨志豪等一批巾帼不让须眉的优秀女律师。其中郑毓秀的经历颇具传奇色彩,她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,也是中国最早的法学女博士。正是这些优秀律师践行着建立法治国家的职业理想,向社会贫民提供法律援助,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冤狱赔偿立法工作,在建设国家法治文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